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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题

人口失踪案件中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

【基本案情】

据报道,10月14日,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某中学一位高中生从宿舍去往教学楼的路上,在不足100米的过道上突然消失。其家属表示,自孩子失踪后,家人们从未停止寻找,救援队以及警方也在帮忙搜寻,就连学校里的人工湖和化粪池都抽干找过了。然而,经过一个多月的寻找,仍未得到失踪孩子的任何线索。 11月11日上午,失踪孩子的父母、舅舅及另外一名亲戚4人来到律所,要求律师为他们代书,撰写控告信《疑似江西校园埋尸案,请求刑事立案侦查》,其中请求铅山县公安局立即对失踪孩子涉嫌校园被害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警方的回应则是:立案与否需根据警方调查进度决定,事件进展将以官方途径公布。#高中生校内失联 警方为何不立案##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律师解读】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同样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对于本案,是否立案的争议点在于,是否有足够线索表明可能存在犯罪事实。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措施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外部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若认为案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同时,若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可见,对于刑事立案,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案件经审查,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案件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管辖;三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正如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情形应当以刑事案件立案,正是因涉及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规定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以下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一是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二是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三是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四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五是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六是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七是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对此,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接到有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也应当登记受理。其中对符合前述规定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情况的,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移交刑侦部门。前述工作规定中明确,在查找失踪人员工作中,发现绑架、杀人或拐卖人口等犯罪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则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总结】

人口失踪案件中,具体的立案标准应当遵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范。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失踪者家属、律师等,均需要细致解读和理性分析现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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