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基本案情】
据报道,11 月27 日,网传“一名自称为西安市疫情防控大队大队长的男子在西咸新区某小区受到群众质疑”。经查,褚某某当天下午窜入该小区,冒充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向群众编造、散布涉及该小区疫情的谣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针对褚某某的行为,西咸新区分局对褚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在疫情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若冒充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是直接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满足什么条件时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男子自称“疫情防控大队长”被刑拘##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律师解读】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则构成寻衅滋事罪。刑罚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对于本罪,辩护工作者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1. 是否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一方面,对于“公共场所”界定,此概念包括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综合来看,公共场所是不特定多数人可能到达的地方。本案件中,褚某某行为发生的地方是某小区,该小区的住户和非住户都可能到达,故可以视为公共场所。 另一方面,这一起哄闹事行为的目的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褚某某冒充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并且散布谣言,起哄闹事。从目的来看,褚某某并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没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同样也没有冒充并且招摇撞骗或者诈骗的故意,只是表现为逞强耍横。
2. 如何判定是否存在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结果 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指标确定何为“严重混乱”,为保证法律适用的正当合理,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并未达到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时,也不能任意归为寻衅滋事罪规定的结果。 本案中,褚某某在小区冒充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是利用今年疫情形势逞强耍横。谎报的小区疫情关联到是否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并且会对小区住户的预期产生错误影响,这将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当然,如果相关案件中,行为人是传达真实情况,也不应当被认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总结】
疫情防控工作是严肃认真的,关系到每位公民的人身安全。要依法贯彻落实相关防疫政策,需要防止不法人员在工作落实过程中寻衅滋事。判定寻衅滋事罪,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范进行,不可过分扩张。

